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24號
原   告  盧惠珍
被   告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2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中國信託銀行
存摺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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