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9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文字、圖畫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共貳拾伍份、歷屆開獎圖表紙拾捌份、歷屆開獎圖解表壹份、歷屆開獎圖表陸份,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第一行補充:「甲○○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第二至三行補充「‧‧‧公然以自備之歷屆開獎圖表向往來民眾解說,同時發放歷屆開獎圖表紙,而兜售上載賭博資訊文字之‧‧‧」;證據補充:「證人 陳金城 、 葉根源 、 黃順發 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現場檢查紀錄表各一紙。」
二、查:被告甲○○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相同妨害秩序之前科,竟再犯本案,素行非佳,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乃為貪圖小利、其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助長賭博之歪風,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然坦認犯行,知所悔改,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而查: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共二十五份、歷屆開獎圖表紙十八份、歷屆開獎圖解表一份、歷屆開獎圖表六份,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妨害秩序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陳在卷(見警卷第十一至十二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第1款: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附件:(94年度速偵字第1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