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666號債權人越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須有分公司設立之記載,否則更正正確債務人名稱。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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