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坤峰 相對人即債權人 薛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0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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