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40號聲請人 吳燕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浚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浚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