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義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義福平日以維修電器為業,駕駛車輛為其附隨業務,其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賴義福於民國
106年6月8日下午5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M8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83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冒然右轉欲進入中山路2段830號前方空地,未讓直行車先行,適其右後方有告訴人 陳駿宇 騎乘車號000–GGW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駿宇受有左橈尺骨骨折、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及右手腕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賴義福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駿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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