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10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上列聲請人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陳報與被告進行債務協商所約定之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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