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權人 鍾玉玲

上列債權人鍾玉玲因與債務人 唐惠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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