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林鴻章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張嘉珉 律師 林裕展 律師被告 謝英村
謝吉昌 謝武夫
謝王桂鳳 謝政良
謝文乾
林仁和
林美花
林文信 謝宗霖
武美玲
林玉松 林涵琳 林文彬 林文賢 方世樑 林宏彥 黃詩怡 林志明
林文彬 林惠芬
林惠琴
林仁和
林伶靜
林宏靜 林麗美
林鳳景
林國榮
李彥德 廖啓男 林文雄
陳澈 陳憲政 陳彩雪 陳麗莉 陳麗修
陳麗清 住同上 廖林雪子
陳雲珠
謝長壽
謝長彰 謝坤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准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069,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959地號土地211.01㎡23,500元1/41,239,684元2960地號土地481.68㎡23,500元1/42,829,870元合計4,069,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