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3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孟衛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茲因關於沒收部分漏未判決,爰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4包(均含外包裝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毛重1.1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200104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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