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章大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王明敏 是否連帶請求,若是,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