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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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雄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6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1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復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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