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紘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524元│HH0000000│100年7月31日│││司張永豐│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