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7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代理人 蔡盈柔 上列當事人聲請處遇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