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4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冠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冠鋐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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