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05號

聲請人 李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選任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60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書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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