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告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麗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如 律師
被告 林庭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冬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