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雅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574元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蕭雅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累計108,118元正未給付,其中29,574元為消費款;74,94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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