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繳納保證金,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七八三號),由本院審理中,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有保證金收據附於偵卷第二十二頁可稽。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經向被告之住居所傳喚、拘提均無著,被告復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之戶役政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拘提報告二份等在卷為憑;另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佐。
二、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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