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596號
原 告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丁○○
丙○○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伍
拾柒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貳元由被告丙○○負
擔,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壹
元由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