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張舜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振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