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998號債權人甲○○
1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999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10月23日│800,000元│98年10月23日│98年12月2日│YA0000000││├──┼───────┼─────────┼───────┼──────────┼────────┼──┤│002│98年11月2日│500,000元│98年11月2日│98年12月2日│YA0000000││├──┼───────┼─────────┼───────┼──────────┼────────┼──┤│003│98年11月6日│500,000元│98年11月6日│98年12月2日│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