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 法院裁定結果: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0號民國106年4月7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聲請理由:聲請人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林志帆 、李宛
霖、 劉珈均 、 廖碧琴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即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傳訊證人 施子渝 ,並經其到庭作證在案。茲為核對請求更正或補正該準備期日筆錄,以保障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字第
320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106年4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