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水勝 債務人 張簡巧宜
簡林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元之違約金。
三、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