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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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4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荃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司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川 上列當事人因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返還租賃物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388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2049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而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二、然查,聲請人就同一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業經另行聲請並經本院於96年7月26日以本院96年度審聲字第487號裁定命債權人起訴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重複,而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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