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28號

聲請人 高濰棛

相對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借貸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借貸契約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臺中市豐原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9年度至111年度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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