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附民原告 陳哲緯 附民被告 林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