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小字第119號
原   告 智慧園林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輔
被   告  鍾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原告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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