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調字第19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陳俊男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解,但相對人於調解事件繫屬前之113年1月26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應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