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交附民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88號上訴人 賴素華 被上訴人 陳基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0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經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刑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9
0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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