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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