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惠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瑞婷梁瑞琪楊千葳曹羃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83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並應一併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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