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裕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
,按每月給付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