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660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 楊尚昆 即 楊典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尚昆即楊典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尚昆即楊典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