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財龍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財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財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6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