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鍾依玲 被告 楊希 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就 溫國明余再添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一併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趙俊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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