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含包裝袋拾貳個,淨重共計拾點肆柒公克,純質淨重共計參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志龍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無罪,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6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粉塊共計12包(含包裝袋12個,淨重共計
10.47公克,純質淨重共計3.51公克),經鑑驗後均為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5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4890號鑑定書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覆扣案第ㄧ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2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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