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丁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載明聲請人將理賠款新台幣320,000元直接撥付給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領款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