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古學明 代理人 魏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群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2群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3群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