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萬松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3,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號│面積1,987.03㎡×公告現值││││8,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50/10000=2,086,382元│├──┼─────────────┼────────────┤│2│高雄市○○區○○段○○○○號│面積673.12㎡×公告現值8,││││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706,776元│├──┴─────────────┼────────────┤│合計│2,793,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