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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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上訴人 程淑敏
黃素月 潘昱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嘉興 被上訴人 張少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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