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原告 趙士權

被告 張山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簡字第94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