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原告 趙士權
被告 張山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簡字第94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原告 趙士權
被告 張山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簡字第94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