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98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沅記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AT0000000、AT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