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蔡暟芸 被告 黃育騰 (原名 黃瑞炳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吳軍良法官鄧鈞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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