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張金安 相對人 陳日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2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8月13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萬元,約定於
102年11月15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626│建│1602│81/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161│臺北市士林區中│臺北市士林區永│鋼筋混凝土造│1層:46.46│陽台:3.27│全部││││9│正路690之2號│新段2小段626│9層樓房│合計:46.46││││││││地號││││││├─┴──┴───────┴───────┴──────┴───────┴─────┴──┴─┤│共有部分:21666建號287.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10000││21669建號29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3/10000││21671建號2266.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