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騏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騏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包、3包,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及同年7月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被告於105年2月27日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一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3.41公克,亦有該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11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被告另於105年7月5日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二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餘重為1.6691公克,亦有該醫院105年10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無訛,連同無法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共4只,俱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共壹包(含包│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裝袋共壹只,驗餘淨重參點│察署106年度安保字第│││肆壹公克)│215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二│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含包│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裝袋共參只,驗餘總重壹點│察署106年度安保字第│││ 陸陸玖 壹公克)│22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