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1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治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治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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