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慧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571元曾慧瓏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7445元曾慧瓏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935元曾慧瓏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9230元曾慧瓏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