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羅宇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478元,及其中134,056元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收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