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劉英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黃傳欽 訴訟代理人 黃慧宜 被告 劉文凱
林順謙 (即 黃正堂 之繼承人)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秋碧 (即黃正堂之繼承人)被告 林秋霞 (即黃正堂之繼承人)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秋鳳 (即黃正堂之繼承人)被告 林婉莉 (即黃正堂之繼承人)
林聖偉 (即黃正堂繼承人)受告知人 何茂雄
林土 陳添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雲平